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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算尽,反而毁掉多年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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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1-01-02 11:35 浏览量 : 3638

时代在进步,城市在发展,

拆迁范围越来越广,

拆迁前后的世间百态,

让人唏嘘不已……



案情简介

01|三口之家,共住二层小楼

甲与乙原系夫妻,1994年婚内生一子,三人户口均在栖霞区某二层小楼。2004年,甲取得土地使用证,土地坐落为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使用权面积为131平方米。

02|火速离婚,分居楼上楼下

2011年1月18日,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甲乙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婚生子由乙抚育;二层小楼房屋东面楼下两间(88平方米)及该楼东面平房一间(30平方米)归乙所有,该楼房东面楼上两间(88平方米)归甲所有。但离婚后,乙和儿子的户口均未迁出,至今仍登记在户主为甲的家庭户中。

03|分别再婚,他人加入户口

2011年2月22日,甲与丙登记结婚。2014年4月28日,丙与女儿的户口迁入二层小楼,登记在户主为甲的家庭户中。2014年5月5日,乙与丁登记结婚。丁的户籍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某村,乙和儿子的户口仍在户主为甲的家庭户中。

04|拆迁在即,两户共要6套房

2014年5月19日,二层小楼将被拆迁,甲与乙作为两户分别与栖霞区征收办签订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各自申购了每户3套两户共6套拆迁安置房,已取得栖霞区拆迁办、栖霞区房改办同意。

05|急转直下,安置申请被拒

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作为一个产权户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总面积不能超过220平方米,现甲、乙分别就二层小楼上下层各申购约22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申购总面积已达430平方米左右,故该申请未获得南京市房改办批准。

06|最终结果,交由法院裁定

乙和丁提起诉讼,以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为由,要求栖霞区征收办履行协议,交付房屋并按市场价值赔偿原告不能取得的房屋损失。


裁判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杨燕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购拆迁安置房,其中包含申购拆迁安置房需报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故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原告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条款为附生效条件的条款,需得到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方能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拆迁的房屋仅有一个土地使用证,虽然甲、乙在离婚时进行了约定,但其后并未改变房屋作为整体在一个土地使用证上的事实,仍应认定被拆迁房屋仅有一个产权户。根据有关规定,作为一个产权户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总面积不能超过220平方米,甲、乙申购总面积已达440平方米左右,违反了上述规定,未获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因此,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申购拆迁安置房条款因条件未成就而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更改申购面积并获审核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取得拆迁安置房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乙和丁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Just a reminder

婚姻的缔结应当源于男女之间的真实感情,为非法获取拆迁补偿而改变婚姻状态,不但违背了婚姻的真谛,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为了拆迁安置房,突击“离婚”的操作并不可取,甚至可能弄巧成拙,切勿因小失大!


来源: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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