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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发现对方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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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1 14:52 浏览量 : 4102

原告徐某与被告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6民初**号

原告:徐某,女,**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南京市。

被告:顾某二,男,**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南京市。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徐某与被告顾某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顾某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女儿顾某的抚养权归原告徐某,无需被告给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顾某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被告多年没有工作,离婚后顾某大部分时间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名下有两家公司,顾某的教育费、生活费均系原告在支付。顾某偶尔住在被告处时,被告与顾某经常发生口角,有一次发生口角,被告不管当时下着雨,也不管顾某上学会迟到,将顾某丢在外面,自己回家睡觉。为了让顾某能上好的初中,原告想方设法为其择校,但被告为了让顾某和其共同居住,宁愿顾某上教学质量很差的学区所在的中学或回其老家仪征上学,坚决不提供择校所需户口本。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并未尽到抚养责任,顾某亦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故请求判如所请。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发现对方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会准许。

被告顾某二辩称,被告之前生病,病情很严重,为了不让顾某看到被告的状况,才让顾某随原告生活,现在被告身体好转,希望顾某随被告生活。被告身体不好,不能工作,但被告可将名下房产出租,每月会有固定收入。顾某的教育费、生活费被告也有支付,但原告总是要高额的辅导班费用,原告没有能力承担。关于原告所说择校问题,被告的能力只能让顾某在被告所在的学区或老家的一中上学,并不是被告想阻止顾某上学。顾某六年级之前一直是随被告生活,被告从未将顾某一人丢在外面。故不同意变更顾某的抚养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5月4日生一女顾某,2017年3月9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顾某由被告抚养。双方离婚后,因被告身体健康原因,顾某大多时间随原告共同生活。

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征求顾某的意见,顾某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如果顾某抚养权变更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该方共同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该予以变更。本案顾某已满十二周岁,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且原告不存在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变更顾某由其抚养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每月给付6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依法享有探视顾某的权利,本院明确具体探视方式为:被告每周日上午自顾某住所接走顾某,当日晚七时前送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顾某随原告徐某共同生活,被告顾某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顾某满十八周岁时止;

二、被告顾某二享有探视顾某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为:顾某二每周日上午自顾某住所接走顾某,当日晚七时前送回。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冬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琪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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