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建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站!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谢保平律师:18601404123

固话:025-86600515

✉:2256254113@qq.com

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执业机构: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010729362

来访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1座2216室

※律师执业信息江苏省司法厅可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离婚案件判决书 > 离婚房屋权利人具有对世的绝对效力
离婚房屋权利人具有对世的绝对效力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3-03 12:39 浏览量 : 6505

汪某与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23民初*号

原告:汪某,女,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户籍地泗阳县,现住泗阳县。

第三人:王某2,男,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律师,泗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陈某,女,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律师,泗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原告汪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王某2、陈某向本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葛**,被告王某1,第三人王某2及其诉讼代理人朱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中路x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迁出该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1日,原、被告在泗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众兴中路x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金三角国际广场xxxxx号房屋及苏N×××××广本雅阁轿车归被告所有。长女王悦随原告共同生活,次女王硕随被告共同生活。2017年1月5日,双方协议变更王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18年10月起,被告多次以探望孩子为由到原告处居住,长时间逗留不走。

被告王某1辩称,房屋是被告父母购买的,当时为了女儿上学,在被告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部分房产过户到被告名下。被告现在没有权利将房屋变更到原告名下,实际上原、被告是假离婚的,离婚后双方一直生活在一起。

离婚房屋权利人具有对世的绝对效力

第三人王某2、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中路xxxx室房屋归第三人所有;2.判令原、被告协助第三人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是被告父母,2005年10月26日,第三人购买了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中路xxxx室房屋,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并不知道该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直到原、被告离婚后,第三人才知晓该情况。由于房屋是第三人购买的,第三人应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2月26日,王某2(乙方)与李白易(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有一处商品房,坐落于二轻局院内,一楼最东头,住房面积约160平方米,底层车库约35平方米,连同室内设备自愿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2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2支付了20万元。王某2、陈某系夫妻,系王某1父母。

2014年12月19日,上述房屋中的部分房屋即120.31平方米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登记所有人为王某1、汪某,房产证号为泗房权证众兴字第××号。

××××年王某1与汪某登记结婚。结婚后,王某1、汪某与王某2、陈某居住在一起。2016年3月21日,王某1与汪某在泗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共同财产众兴中路xxxx室房屋归汪某所有,苏N×××××广本雅阁轿车归王某1所有,金三角国际家居广场xxxx号房屋归王某1所有。共同债权20万元归王某1享有,共同债务70万元由王某1偿还。此后,原、被告因房屋归属问题协商未果,因而成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的xxxx室房屋产权登记所有人系王某1、汪某。依据不动产公示效力,王某1、汪某享有绝对权,自该房屋取得产权登记之日起王某1、汪某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然该房屋属于王某2购买的,但王某1、汪某结婚后与王某2、陈某生活居住在一起,王某2、陈某对涉案房屋后来登记在王某1、汪某名下应当是知情的,且王某2陈述当初买房子就是为了方便王某1、汪某的女儿上学,故王某2陈述在2016年王某1、汪某离婚后才知道房屋登记在王某1、汪某名下与常理不符。即使房屋是王某2购买的,后来登记在王某1、汪某名下,也应当视为是王某2对王某1、汪某的赠与,故王某2、陈某主张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王某1、汪某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在泗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了协议,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依据协议约定,众兴中路xxx室房屋归汪某所有,故王某1应当协助汪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并迁出该房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中路xxxx室房屋(泗房权证众兴字第××号)归原告汪某所有;

二、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汪某将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中路xxxx室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变更至原告汪某名下并搬离该房屋;

三、驳回第三人王某2、陈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0元,由被告王某1负担2980元,由第三人王某2、陈某负担2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朱兴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枥尹

附录法律条文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

cache
Processed in 0.014962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