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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显示享受投资,抗辩因此所欠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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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3-03 15:01 浏览量 : 6149

赵某某与印某某、夏某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323民初*号

原告:赵某某,男,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现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印某某,男,住泗阳县。

被告:夏某女,女,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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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印某某、夏某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夏某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装修工程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原、被告达成口头装修协议,由原告包工包料装修两被告经营的天铭大酒店,装修总价款为400000元,施工期间60天。2015年3月27日,原告带工人进场开始施工。原告施工期间,两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150000元。2015年5月底,原告将装修工程交付两被告,工程经两被告验收合格,双方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50000元,2018年1月29日被告印某某出具欠条给原告。2016年2月18日,两被告离婚。截至目前,剩余250000元工程款两被告未再给付,故具状起诉。

被告夏某女辩称:1、涉案装修费被告不知情,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不应承担。原告诉称2015年3月与被告达成天铭大酒店口头装修协议不属实,该酒店为被告夏某女前夫印某某所开,两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被告夏某女并未参与饭店装修与经营,被告印某某也没有将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故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夏某女不应当支付装修费用。2、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诉称2015年5月底已将涉案工程交付被告,且双方结算,则原告最迟应于2017年5月底主张权利,否则超过诉讼时效,而原告在2018年春节才拿印某某签署的2018年1月29日欠条找到被告夏某女,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印某某未作答辩。

有证据显示享受投资,抗辩因此所欠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驳回

有证据显示享受投资,抗辩因此所欠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9日,印某某出具欠条给赵某某,载明:“本人印某某,尚欠赵某某2015年天铭大酒店装修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

另查明,印某某与夏某女于2016年2月18日在泗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共同财产含“租赁位于远景时代小区东南角天铭大酒店价值壹佰万元”。现原、被告就涉案债务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因而成诉。

本院认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一、关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根据印某某、夏某女离婚协议书共同财产记载内容,涉案天铭大酒店系印某某、夏某女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夏某女辩称天铭大酒店系印某某个人经营,所得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不知晓等,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债务系因天铭大酒店装修所负,应属印某某、夏某女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印某某、夏某女应当共同偿还。二、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问题。夏某女抗辩赵某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根据赵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赵某某于2016年向夏某女主张过权利,其诉讼时效中断,故赵某某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对夏某女此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对赵某某请求印某某、夏某女共同偿还2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印某某出具欠条后,两被告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对赵某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逾期利率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印某某、夏某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4元,减半收取2547元,由被告印某某、夏某女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刘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颖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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