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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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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5-19 20:23 浏览量 : 3100

想离婚怎么办?

导读:我们经常遇到些身边的朋友咨询想离婚,作为专业律师,有些问题十分简单,大致离不开离婚到哪里去办理?小孩可不可以判给我?这种情况法院会不会判离婚?可以要对方精神赔偿?财产如何分配等问题,下面告诉你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等相关问题。

【问1】哪些情况下应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哪些情况下可以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可以持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结婚证、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不成协议或不同意仅就离婚达成协议的、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应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所谓打离婚官司

提示:

一、只要双方同意就离婚达成协议,不管是否对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均可向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优势是可以节约时间,基本不审查离婚理由,但办理离婚手续后不得另行向对方主张精神赔偿。

二、如果离婚时间上没有太多要求,且对小孩抚养、财产分割、赔偿等问题分歧较大,小编建议诉讼离婚,另请专业律师代理。


【问2】离婚有哪些渠道?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有效的离婚手续有两种途径,

一种是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一种是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提示:除了这两个途径,别无其他有效离婚途径。


【问3】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哪些情况下一般不会准予离婚?


可以判决离婚的主要理由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至第二次起诉,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下列情形,法院一般不准予离婚: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提示: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起诉离婚一方应承担感情破裂、一方有过错等举证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就算感情破裂达到可以离婚的程度,法院也可能判不离婚。二、小编建议做好证据收集等相关准备工作。

【问4】夫妻之间达成离婚协议并签字是不是就算离婚了?


除了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或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其他均不属法律上认可的真正意义上的离婚。

提示:达成离婚协议并非法律认可的离婚,小心陷入雷区,涉嫌重婚罪。


【问5】哪些情况下我可以争取小孩的抚养权?


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基本思路: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问6】离婚的赔偿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问7】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4)知识产权的收益;(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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