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23民*号
原告:刘某,男,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泗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女,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泗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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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被告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郑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985年11月,原被告双方相识,1986年11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子刘祥,××××年××月××日生育长女刘青媛。生活中原被告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多次报警,夫妻感情己完全破裂且无法和好可能,故具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郑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好。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共同抚育子女、建设好家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应当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发生矛盾后应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分歧问题,而不应草率提出离婚。本院希望双方加强沟通,互信互谅,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综上所述,原告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故对于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春雪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韩开诚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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