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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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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3-03 18:41 浏览量 : 6011

黄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23民初*号

原告:黄某,男,住泗阳县。

被告:王某,女,住泗阳县。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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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离婚后财产折价款20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2016年9月18日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泗阳县房屋一套,后被告未经原告知晓,擅自将房屋以400000元价格卖给案外人金国栋,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财产一半价款200000元。

被告王某辩称:没有钱给原告了,钱都用于子女开支了,金国栋已将400000元支付给被告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系夫妻,2016年9月18日登记离婚。2018年11月3日,被告将位于泗阳县农李人家房屋以400000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金国栋,售房款已经交付给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售房款的一半即200000元。

夫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获支持

本院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位于泗阳县农李人家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被告登记离婚后,被告擅自处分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应当支付售房款的一半即200000元给原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房宇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园园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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