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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成诉后被判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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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3-04 06:31 浏览量 : 11558

刘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323民初*号

原告:刘某,女,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住泗阳县。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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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2月7日在泗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同意于2018年2月6日前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朱某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2月7日在泗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离婚后男方向女方支付壹拾万元整经济补偿金,于2018年2月6日前付清。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付款,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离婚后不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成诉后被判履行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于2017年2月7日在泗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且付款时间已经届满,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经济补偿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叶二波

代理审判员  冯 娥

人民陪审员  许华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腾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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