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3民初**号
原告:程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郭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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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把剩余的50万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程某与被告郭某于2017年2月27日协议离婚,按照离婚协议书,房子、车子归男方郭某所有,存款80万元归女方程某所有,但被告只付给原告30万元,剩余50万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郭某辩称:原、被告是假离婚,被告处没有80万元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汽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存款80万元归女方所有;位于栖霞区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陈述:2017年2月27日双方系“假离婚”,但均认可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被告已给付原告30万元。原告表示:除已给付的30万元外,被告还有30多万元借给朋友投资,离婚时按照50万元来算,房子和车子都给了被告。被告表示:除已给付的30万元外,被告处只有30万元,包括投资给朋友的25万元及5万元存款,其余存款均在原告处,被告现只能给原告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离婚协议书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离婚协议,故离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真实有效,且原、被告已按照该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故该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还应再给付50万元的请求。离婚协议约定存款80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已给付原告30万元。关于剩余50万元,现被告仅认可30万元,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处另还有20万元,故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确认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30万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某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500元,被告郭某负担370元(由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葛琼玮
书 记 员 周 莉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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