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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多女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2017.12.05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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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19-12-06 16:07 浏览量 : 6776
离婚纠纷(2017.12.5)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6年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1979年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上海**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室,现住上海市闵***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A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一、B与A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B直接抚养,A自2017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1400元,A每月探视C三次(A需提前一日预约);C3周岁至6周岁时,A每月探视C三次(A需提前一日预约),探视时间为双休日中的

一天,具体时间为上午8时A将C接走,至下午17时A
将C送回;C六周岁后,A每月探视C四次,每周六上午8时A将C接走,周日上午9时30分A将C送回;C入学后,寒暑假C各半随A、B共同生活;自2023年开始,单年春节C跟随A生活,双年春节C跟随B生活;
三、电冰箱一台、空调两台、彩电一台、组合式沙发一套(共五件)、茶几一个、微波炉一台、洗衣机一台、床一套(含床头柜)归B所有,B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补偿A8000元;
四、双方就涉案事项再无其他纠葛;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B负担60元,A负担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侃
审判员朱卫国

审判员相媛媛


二O七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季峰

书记员宋龙雯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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