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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这些情况被判精神损害赔偿!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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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1-08-16 08:52 浏览量 : 2832

离婚案件中这些情况被判精神损害赔偿!上案例,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小浩与小琳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

但好景不长
因小浩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等原因
小琳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海宁法院判令两人离婚
各自抚养一个孩子
并让小浩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5万元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小浩、小琳系自主婚姻,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由于两人在夫妻相处中未正确处理好家庭及夫妻感情关系,特别是小浩生活作风不检点,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且还曾因嫖娼被治安拘留12天,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小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树立优良家风,但本案中被告结婚后的相关行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中具有重大过错,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损害赔偿。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海宁法院酌定小浩赔偿小琳精神损害2万元。

秦珺生下佳佳的那一天,向庆觉得自己是这世间最幸福的人,这个呱呱坠地的小生命是两人爱情的结晶,从此以后,一家三口、三餐四季。

但是,随着佳佳渐渐长大,周围人对佳佳容貌的闲言碎语,让向庆的心里打起了鼓。终于在佳佳四岁的时候,他做了一个决定,亲子鉴定!结果出来那一天,向庆感觉自己头上的那一片天黑了,他感受到了欺骗与背叛的滋味。为什么!为什么!

多年的真心终究是错付了,痛彻心扉之后向庆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沅江市法院起诉离婚,由秦珺返还佳佳自出生以来的抚养费用,并要求秦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中均为化名)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子女的费用应当由父母承担。秦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向庆的非亲生女儿,导致向庆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佳佳进行了抚养。向庆既非佳佳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没有抚养佳佳的法定义务,秦珺因向庆对佳佳的抚养而减少了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而向庆因对佳佳的抚养造成了自己不应有的支出,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秦珺应当返还向庆支付的抚养费用。

同时,由于秦珺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生女,未告知向庆实际情况,使向庆误认为佳佳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秦珺的行为存在过错。向庆遭受欺骗,不但要承受抚养了近四年的女儿非亲生的现实,而且还要承受社会公众对该事件评价的压力,其精神显然会受到伤害,因此,秦珺应当赔偿向庆的精神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秦珺返还相关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万元。

法官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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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下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夫妻间的关系
如果真的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
离婚也是一种选择
但若存在无过错方和有过错的一方
无过错方记得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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