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己正在抚养的孩子非亲生,
协议离婚后,
还能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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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翟某经相亲认识钱某,对钱某一见钟情。二人恋爱期间,钱某表示自己已经怀上翟某的孩子,希望与翟某尽快结婚。二人于2018年5月领取结婚证并举办婚礼。
6个月后,钱某产下一子。翟某中年得子,喜不自胜,不仅支付4万元月子中心费用,而且每月支付5000元用以雇佣保姆照顾孩子。
2020年5月,翟某发现钱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于是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
2020年7月,翟某与钱某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二人各自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无其他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2020年9月,翟某向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返还抚养费14万元,并赔偿翟某精神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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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非孩子亲生父亲,依法对孩子没有抚养义务,但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误以为孩子是亲生的对其进行抚养,给翟某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钱某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抚养时间、孩子生活需要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抚养费用来源情况,酌定钱某返还翟某抚养费7万元。结合抚养时间、被告过错程度、被告经济能力,酌定钱某赔偿翟某精神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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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经济上的法定抚养义务仍然归属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负担,而实际抚养者在法律上并无该抚养义务。
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利,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来源: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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