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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双方对高额抚养费达成一致,法院为何判决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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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1-12-29 08:09 浏览量 : 2088

夫妻离婚约定高额抚养费,法院为何判决减半?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夫妻离婚约定高额抚养费

前夫经济恶化无法及时足额支付

两个女儿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

庭后双方就抚养费标准达成一致

法院为何判决减半?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10日,林某(女方)与姚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18年1月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两个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按照5000元/月/人的标准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大学毕业”等内容。

2018年8月起,姚某未再支付抚养费,后姚某的两个女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姚某支付自2018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32万元及滞纳金,并自2021年4月起至两位女儿大学毕业时止,按照5000元/月/人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姚某辩称,其自2018年8月起经济状况恶化,无力支付前述费用。庭审结束后,姚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

此外,以姚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目前有两件,涉案债权本金800余万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两套房产均为抵押物,林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两套房产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拟拍卖处理,其中一套为林某名下的唯一房产。

两个女儿向一审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书》称:“上述房屋被拍卖执行后,不但我们和母亲失去了唯一住房,父亲也失去了支付能力,故请求直接立案进入诉讼,以便能赶在执行款分配前参与分配。”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姚某分别向两原告支付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的抚养费87500元及资金占用费,并自2021年7月起至两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按照2500元/月/人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1

当事人对抚养费标准无争议,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予以调整?

姚某自认其月收入为8000元至9000元,两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姚某的收入高于其自认标准,应对姚某的自认予以认定。《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明显高于普通家庭的正常水平,而根据两原告在《立案申请书》中意见,及姚某庭审中发表的意见,足以认定姚某的经济状况自2018年8月起已恶化,其名下有巨额债务,名下房产已被查封并拟拍卖。

经释明,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财产足以清偿对外债务,在无法保障全部债权均获得清偿的情况下,如仍按照原定标准执行,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两原告起诉要求姚某按原定标准及期限支付抚养费,姚某同意,且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应依职权予以调整

综合两原告的实际需要、林某及姚某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调整为姚某按照2500元/月标准分别向两原告支付抚养费,支付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综合林某亦应承担部分抚养费、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及无证据证明前述抚养费标准不足以涵盖教育、医疗、保险费用的情况,前述2500元/月的抚养费已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等,姚某无须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2

迟延支付抚养费,对方能否主张资金占用费?

抚养费协议虽然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但抚养费协议中有关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期限的内容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现行法律并无关于迟延支付抚养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处理。支持抚养费的资金占用费,可以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三款确定的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姚某未及时支付抚养费,导致两原告的资金被占用,两原告要求姚某支付一定的滞纳金,应予以支持,但性质应为资金占用费。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如抚养费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则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即使抚养费支付义务人经济状况恶化,人民法院也仅能根据其申请变更抚养费的标准,而不能依职权变更。

但原定抚养费标准明显过高,如按照原定标准执行,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即使抚养费支付义务人不申请变更抚养费标准,人民法院也应依职权予以调整,决不允许将抚养费协议作为逃避债务的手段

同时应当指出,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无力偿还高额对外债务而免除,但在确定抚养费标准及期限时应寻求债权人与被抚养人利益的平衡。

在执行阶段,如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被处理,且被执行人的日常收入不足以满足被抚养人生活必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主要财产处理所得款项中预留部分抚养费,剩余款项再用于偿还对外债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来源 | 广州中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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