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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17年对孩子不闻不问,丈夫要求离婚经济补偿,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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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1-12-23 08:03 浏览量 : 3056

妻子离婚7年对孩子不闻不问,丈夫要求离婚经济补偿,判了!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相爱时有多甜蜜,

离婚时就有多难堪。

曾经的全心全意,

最终都将变成锱铢必较。

那么,婚姻中付出更多的一方,

能否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来看今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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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6年,18岁的姑娘李某经人介绍,与男子罗某结识。1998年底两人登记结婚,2000年6月李某生下儿子小罗。2003年,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李某回到娘家居住,夫妻开始分居,至今已达17年之久。

分居期间,李某和罗某未曾联系,双方亲属也不通往来。儿子小罗由父亲罗某及罗某父母抚养至成年,李某在17年间仅看望小罗一次,未尽到其他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2021年11月,李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向罗某送达了应诉材料,承办法官还前往村委实地走访,组织调解员参与调解。最终法官了解到,被告罗某同意离婚,但是鉴于李某多年来从不回家,对儿子也不闻不问,要求李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李某则表示,自己至今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来源,常年靠打零工维持日常生活,大家的经济条件都一般,实在无法认可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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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平江县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作为裁判依据,夫妻感情也是维系男女双方婚姻的重要民事法律事实。本案中,原告离家17年之久,期间原、被告双方不曾往来联系,可见双方感情已达彻底破裂程度,故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在分居17年间,原告未履行小罗成年前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被告照顾家庭,抚育儿子直至成年,付出了更多的心血,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其要求原告给予补偿于法于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就补偿办法协议不成,故法院根据双方的现实经济情况,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酌情认定由原告给予被告经济补偿2万元。








近年来,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话题

频频冲上热搜,

引发网友激烈讨论。

有人混淆了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财产分割

也有人认为补偿金额太低“不划算”,

还有人咨询该如何举证,

小编整理了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

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1


离婚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的价值虽然无法直接通过市场价值进行衡量,但家务劳动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且为另一方的事业发展以及孩子、老人的安稳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民法典此举意在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更好地平衡和保护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牺牲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2


离婚后还能提起离婚经济补偿吗?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包括在协议离婚以及离婚诉讼中提出。如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或经判决离婚,一方再行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3


如何对离婚经济补偿进行举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但由于家务劳动多为家庭生活内部事宜,很难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举证较难。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可尝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举证:可通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可通过提交相关门诊、住院病历等材料对照料老人、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可通过提交与孩子老师、培训机构等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


4


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如何计算?

离婚经济的补偿方式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先,如离婚双方能够就离婚经济补偿办法进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协商的办法不持异议。如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依法判决。

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负担家务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的时长、家务劳动的种类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成就,如学历学位、专业职称、职业资格、知识产权等,以及另一方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对离婚经济补偿酌定最终数额,而非按照所谓的“市场价格”。

此外,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将失去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意义。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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