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8)苏0106民初*号
原告:A先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现住***。
原告A先生与被告B女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C,由于双方性格不和,于2017年5月分居至今。2017年8月4日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后,夫妻感情未改善。2018年4月26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先生与被告B女士离婚。
二、双方所生一子C由被告B女士抚养,原告A先生自2018年6月起,每月十五日前给付B女士子女抚养费1600元,至C十八周岁时止;原告A先生可每周探视C两次,具体的探时间、探视方式自行协商。
三、原告A先生的公寓用房(目前无产权)***房屋由C居住,被告B女士可在该房居住至再婚时止。
四、车牌号为苏***轿车一辆归被告B女士所有,原告A先生于2018年6月23日前配合被告B女士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号为苏***轿车一辆归原告A先生所有。
五、南京***有限公司经营权归属于原告A先生,该公司内货物、应收账款、对外债权归原告A先生所有,南京***有限公司的债务由原告A先生承担;被告B女士配合原告A先生办理法人变更手续。
六、下列债务由原告A先生负责偿还,具体为:***200000元、***25000元、***10000元、***19800元、***50000元、***300000元。
七、原告A先生的转业安置金,住房补贴归原告A先生所有。
八、原告A先生名下信用卡的债务由A先生负责偿还。
九、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展虹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齐彦榕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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