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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服一审判离,殷先生二审2个月后成功离婚【2018.11.12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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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1-05 15:37 浏览量 : 4990

【雨花台区】对方不服一审判离婚,二审上诉殷先生2个月后成功离婚调解书【2018.11.12结案】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微信:18601404123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8)苏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士,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公司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先生,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后勤,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律师。

上诉人A女士因与被上诉人B先生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女士上诉称,一审法院查明的财产仅为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还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及车辆、家具、家电、40万余元的存款、住房公积金,请求查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A女士名下没有房产,要求离婚后暂住***。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C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B先生与A女士离婚;

二、B先生与A女士婚生女D由A女士抚养,B先生自2018年11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2800元,至D年满十八周岁时止;B先生享有毎周一次的探望杈,A女士予以配合。

三、苏***比亚乔牌摩托车一辆、闪电牌自行车一辆归B先生所有;苏***精灵轿车一辆归A女士所有,C(B先生父亲)于2018年11月16日前配合A女士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

四、佳能镜头一个(型号EF14M/2.8 LIIUSM)、日莫瓦30寸行李箱、新秀丽30寸行李箱,归A女士所有,B先生于2018年11月16日前交付A女士。

五、位于***室房屋归B先生所有,A女士于2019年6月30日前从该房屋内迁出,B先生给付A女士补偿款11万元,此款于2018年11月16日前给付A女士3万元,于A女士迁出房屋当日给付A女士8万元;如A女士逾期迁出,B先生有权按房屋市场租金标准收取A女士逾期期间产生的租金;如B先生未按期给付任一笔款项,A女士有权要求B先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六、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支付宝余额归各自所有;

七、2019年6月30日前A女士在该房屋居住期间,B先生不得干涉A女士的居住权;A女士在居住期间,不得故意毁损房屋内的设施及家电;

八、双方关于本案所涉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纠葛,无夫妻共同债务

九、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B先生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A女士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C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钰

审判员   相媛媛

审判员   朱卫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龙雯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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