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建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站!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谢保平律师:18601404123

固话:025-86600515

✉:2256254113@qq.com

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执业机构: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010729362

来访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1座2216室

※律师执业信息江苏省司法厅可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离婚案件判决书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2015.01.30结案】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2015.01.30结案】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1-07 11:44 浏览量 : 7768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案例】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判决书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浦民初字第**号

原告张某,女,1987年2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保平,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保平、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婚后原告沉迷于网络游戏,为了游戏甚至不出去工作,而且还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殴打原告,不抚养照顾孩子。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伙同多人强行将孩子带走,不顾自己的行为是否影响孩子的生活学习。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也同意离婚,只是被告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对原告极其苛刻,双方才未能协商一致,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徐某辩称,如果双方能调解解决,好聚好散,被告同意离婚;如果不能调解解决,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子c,××××年××月××日登记结婚。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双方共同财产有:苏A×××××大众宝莱轿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车现在被告处)、本区****(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海信、康佳彩电各一台、格力柜式空调一台、格力挂壁式空调二台、台式电脑一台、万家乐燃气热水器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西门子电冰箱一台。原告处有铂金项链一条、铂金吊坠一个、铂金耳环一对、铂金手链一条、铂金钻戒一枚。原告认可被告的铂金钻戒一枚、徐**的两个金锁在其处。

另查,原、被告购买上述房屋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贷款20万元(贷款人徐某)。因原、被告连续逾期6个月未按约还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并要求南京江浦环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告所购房屋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10月1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鼓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一、徐某、张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贷款本区120882.04元,利息2216.92元及罚息201.61元,并继续支付自2014年10月10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徐某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律师费6770元;三、如徐某、张某未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有权对南京市浦口区浦洲路5号11幢1单元101室房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南京江浦环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1441元,由徐某、张某共同负担。

又查,双方之子徐**现随其祖父母、父亲共同生活。

庭审原、被告双方认可涉案房屋(含装修及室内家电家俱)市场价值85万元。车辆作价9万元。双方均表示如己方抚养孩子,愿在财产上作出让步,同意房子、车子归己方,扣除对方应支付的抚养费,己方一次性给付对方30万元。因双方均不愿意再作出让步,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主张买车时向姐姐张*借款7万元,并提供了借条及汇款凭证。

对原告主张的债务,被告认可5万元,认为另2万元是原告父母给的。买车时自己父母也出了5万元。

被告主张装修时向被告姐姐徐*借款8万元用于装修,该款直接汇入原告账户。

原告认为银行卡一直在被告处,8万元到底谁出的,不清楚,但被告一直说是他父母给钱装修的,所以对该8万元债务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各自主张的债务均提供了借条及相关汇款凭证,本院对上述债务予以认可,认定上述债务15万元为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因婚后未能注重感情培养,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现双方也无意于继续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之子C尚幼,目前随祖父母、父亲共同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C由被告徐某抚养为宜。原告每月第一、第三周周六、周日可探视,寒暑假可集中探视{寒假7天、暑假20天},春节期间轮流生活(单年在被告处,双年在原告处)。根据现阶段生活水平,张某每月应给付C抚养费800元。双方同意抚养费一次性付清,予以准许,张某应支付徐**2015年2月至2026年9月(C18周岁)抚养费112000元。关于财产分割,根据讼案房屋、车辆价值,结合双方意愿等情况,房屋、车辆归被告徐某所有,房屋贷款及利息、罚息等也由被告负责偿还为宜,各方所借亲戚之债,由各方负责偿还,各自佩戴的首饰归各自所有,被告徐某一次性给付张某房屋、车辆等补偿款共计4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张某与徐某离婚。

二、双方之子C,由徐某抚养,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徐**抚养费112000元;张某每月第一、第三周周六、周日可探视C,寒暑假可集中探视(寒假7天、暑假20天),春节轮流生活(单年在徐某处、双年在张某处)。

三、本区***室房屋及室内装修、家电、家具归徐某所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由徐某承担。

四、张某佩戴的铂金项链一条、铂金吊坠一个、铂金耳环一对、铂金手链一条、铂金钻戒一枚,归张某所有;苏A×××××大众宝莱轿车、铂金钻戒一枚归徐某所有;两个金锁归徐**所有(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铂金钻戒返还徐某、金锁交由徐某保管)。

五、双方共同债务15万元,由张某偿还7万元(债权人为张*)、徐某偿还8万元(债权人为徐*)。

六、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张某房屋、车辆等补偿款48万元。

七、上述(二)、(六)两项相抵后,徐某还应给付张某3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

人民陪审员  林德留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骆 萍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


cache
Processed in 0.006998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