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称
张某于2019年通过某直播软件观看李某的表演,与李某相识,在平台聊天过程中,33岁的张某与02年出生的李某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11月,李某告诉张某,自己的身份证被家里人藏起来了,向张某借用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号,并使用该微信号向张某借款。
张某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通过微信向李某出借多笔资金,共计140000元,李某已偿还60000元,至今尚有80000元未偿还,其中大部分借款均汇入李某掌握的用张某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户。张某多次要求李某偿还,但李某一直未能偿还张某并躲避张某,张某催款无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借贷的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已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实际交付。
借贷合意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借款这一事实的共同认可,借条、口头协议等均是其外化表现;借贷事实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实际出借款项的资金流转行为,转账凭证则可作为借贷事实发生最重要的事实证据。本案中,张某向李某的若干笔微信转账,并未明确是借款,缺乏借贷合意证据。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出借人对于款项交付事实举证不能,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债权债务的确认,在法院审理阶段,需要审查出借人向借款人的款项实际交付情况,但本案中,李某接收款项使用的微信号和身份信息均是张某自己的,所以从直观上看,张某是自己的钱进入了自己的账户,故在无其他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张某陈述的李某通过微信向其借款既缺乏款项交付的事实证据且未归还的事实。
个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应随意泄露给他人。《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充分说明了立法机关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尊重,同时也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加“认真对待个人信息”。本案中,张某因未能谨慎保护个人信息及个人账户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张某陈述的相关情况,
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审查。
“爱情是一种两个人情投意合、心心相映的感觉,是一种两个人合二为一的冲动。这种冲动是人际关系中最强烈的一种形式,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产生的最高级别的具有浪漫色彩的情感”。
恋爱关系这种亲密情感关系,法律之手无法触及,法理上称为“法外空间”,法律不予以评价;但恋爱中的男女也并非不食人间烟火,仍然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恋爱关系中基于其他社会行为产生的法律事实,仍然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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