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欲反悔要求撤销变更,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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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1-03-13 13:33 浏览量 : 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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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沈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赵小某。2018年11月27日,沈、赵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2018年11月30日前赵某向沈某及女儿赵小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5万元,如未按约支付该补偿款项,则应另行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同年12月,赵小某出具声明,将上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属于自己所有的补偿款份额权益转让给母亲沈某。由此,沈某获得全部15万元补偿款权益。
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沈某多次向赵某催要款项未果,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约履行给付义务,支付15万元补偿款及10万元违约金。
被告赵某辩称:
案涉离婚协议是其在原告沈某与女儿威逼、恐吓下被迫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撤销、变更离婚协议中案涉条款。
1、案涉离婚协议中关于补偿款的给付约定是否可变更或撤销?
2、原告诉请的10万元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
案涉离婚协议中关于补偿款的给付约定是否可变更或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只有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时才能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行使撤销权。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依法登记离婚,案涉离婚协议由民政部门登记保存,故本院认为,案涉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被告要求变更、撤销案涉条款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伦理、道德,不能等同于商品交换关系。离婚协议是有关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复合性协议,即使仅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也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不可分离,即离婚协议不属于民商事合同,因此违约金条款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沈某支付补偿款15万元,驳回原告沈某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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