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五项: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比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婚姻法》规定的五项离婚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前述五项法定事由,也没有证据明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本着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减少冲动离婚的原则,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
现实生活中,也有当事人会在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民法典增加了分居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许的规定。
那么,对于民法典施行前曾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再次起诉是否适用民法典呢?这里涉及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是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问题。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只适用于其施行后的事件或行为(法律事实),对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实没有调整效力。那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法典是否有溯及力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给予了明确的回应。
本案中,双方曾于民法典施行前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婚姻状态、分居状态等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