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8)苏0115民初*号
原告:A女士,女,*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入:谢保平,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先生,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A女士与被告B先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其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B先生于2011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女士与被告B先生离婚;
二、位于南京市***的房产(以下简称***)归原告A女士所有,因购买该房产产生的银行贷款由原告A女士负责清偿,原告A女士支付被告B先生房产折价款250000元;如原告A女士贷款清偿完毕,被告B先生应于A女士贷款清偿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A女士办理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登记手续,将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A女士一人。
三、被告B先生继承的所有遗产归被告B先生所有,被告B先生应支付原告A女士折价款25000元;
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原告A女士承担50000元,其他债务由被告B先生负责清偿;
五、被告B先生应支付原告A女士平安保险投保金折价款40000元;
以上第二、三、四、五项给付义务相抵后,原告A女士应给付被告B先生10000元,此款原告A女士于2018年11月10日前付清;
六、婚生女C(*年*月*日出生)由原告A女士负责抚养教育;自2018年11月起至C年满十八岁止,被告B先生于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
七、自2018年11月起,被告B先生每周有权探视C一次(均于当周周六9时前接走,于当周周日10时前送回);
八、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经手债务由各自负责清偿;
九、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A女士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张赜
人民陪审员 祝翠珍
人民陪审员 丁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洋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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