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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离婚”4年,自己回老家时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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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1-12 11:44 浏览量 : 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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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办离婚”已四年 竟是丈夫招人冒名办理

丈夫找了一个女人冒名自己去办理了离婚,而妻子在四年之后才发现这事。婚姻登记处表示,确实没能及时发现现场的女子同身份证上的不是同一人,富平法院已判决撤销离婚证。

富平居民李红介绍到,自己同丈夫已经结婚有22年了,刚开始结婚的时候家里面很穷,后来两个人一同努力打拼,事业逐渐发展壮大,还育有一儿一女,本应生活美满。去年6月,她带孩子回老家,有人问起她和丈夫离婚的事情,让她起了疑心。随后,李红从富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得知,早在2012年6月,丈夫和“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

“我根本就不知道这回事,后来看了离婚档案,但上面的照片不是我,字也不是我签的。”李红说,而和丈夫一起冒她的名去办离婚的女子,是夫妻双方的朋友。

李红提供的一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显示,离婚原因为“感情不和”,提供证件材料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声明书,审查意见为“符合离婚条件,准予登记”。登记日期为2012年6月3日,下方还附有当事人照片,后面还附有李红的身份证复印件,但仔细辨认后可以看出,当事人照片中的女子与李红身份证上的照片并非同一人。

“发现这个问题后,我也不懂怎么去处理,一直在家照顾孩子。”李红说,后来她收到了法院的通知让出庭,她才知道丈夫将民政部门告上了法庭。

在这起官司中,李红丈夫作为原告,将富平县民政局诉诸法院,要求撤销此前颁发的离婚证,李红作为第三人出庭。

判决书显示,富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红与丈夫于1999年2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6月3日,其丈夫和冒充李红的另一人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由另一人代替李红照相、签名,李红未参与登记。审理中,其丈夫、富平县民政局和李红均对另一人冒充李红办理离婚登记的事实无异议。

该院认为,其丈夫和冒充李红的另一人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非李红真实意思表示,其丈夫明知而为之,应予以批评。富平县民政局在办理中未严格审查,造成离婚登记主要事实要件有误,离婚登记的主要证据不足,应该予以撤销。去年8月16日,富平县法院判决,撤销富平县民政局颁发给李红及其丈夫的离婚证。

1月12日,富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任明武表示,当时的登记员觉得到场女子与李红身份证上的照片比较像,没有识别出不是同一人,才出现了差错。

“发现这问题后,也请示了省民政厅,答复是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撤销。”任主任说,但民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便与李红丈夫协商由对方起诉。事后,我们也做了相应的处理,对涉事登记员处分并调离,并要求所有登记员要对长相与身份证照片差别较大的办事人多次辨认和确认,防止再出现同类问题。

针对这一事件,李红的丈夫同他人冒充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对于李红造成了实际性的伤害,李红如果作为原告是最合适的,但其丈夫作为原告起诉,也符合法律规定。如因冒名离婚造成严重后果,李红丈夫及冒名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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