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一旦婚姻走到尽头
财产的分割就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如果一方在离婚时
转移、隐匿财产
2013年,林某与施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于次年生育儿子施小某。2018年1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林某带着婚生子施小某从丈夫家搬离回到娘家居住,至此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2018年7月,林某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我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而这并没有打消林某想离婚的念头。2019年5月,林某再次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抚养婚生子施小某,返还嫁妆金手链、金项链、戒指、金块等总价值约20万元及登记在施某名下的丰田牌小轿车一部。
上述小轿车系林某父亲出资购买,实为施某掌控使用。婚后施某还以自己的名义先后在两家银行租用保险箱用以存放金器等贵重物品。诉讼前,施某开箱取物,将保险箱里的黄金首饰转移;诉讼过程中也不向法院说明其保管的黄金首饰有哪些,并否认保险箱内有林某的陪嫁金器。后经法庭教育后,施某退还了林某部分陪嫁金器。为此,林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施某返还其金器等首饰总价值约8万元。
施某故意转移、隐藏金器和多次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违背了诚实诉讼原则,妨碍民事诉讼,应受法律制裁。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施某、林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准许双方离婚。为保证婚生子施小某的身心健康发展,不宜随便改变其成长环境,施小某由林某直接抚养。小轿车系林某父亲出资购买,购买时间为双方登记结婚后、举行婚礼前,结合本地习俗,该车应认定为林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应返还给林某。施某在法庭上否认掌控林某的陪嫁金器,对开箱情况的陈述前后矛盾,经法庭教育后,能退还部分陪嫁金器,有悔过表现,但其故意隐藏、转移金器等夫妻共同财产并屡次向法庭作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妨害民事诉讼,依法对施某作出了处罚10000元的决定。
依法判决如下:准予林某与施某离婚;婚生子施小某由林某直接抚养,施某应每月15日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施小某年满18周岁。施某应向林某交付上述丰田牌小轿车,并完成过户手续。同时交付林某诉求的手链、手镯等总价值约8万元的陪嫁金器。
依照本地风俗,父母在儿女婚嫁时经常会准备一些黄金首饰。黄金首饰是较贵重的动产,离婚时,常成为双方争执的重点。闽南地区婚姻当事人开立保管箱保管黄金首饰较为常见。本案中施某在银行开立保管箱保管了结婚期间双方所得的黄金首饰,起诉前开箱取物,诉讼过程中不向法院说明其保管的黄金首饰有哪些,同时否认保险箱内有林某陪嫁的金器,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故我院依法作出对其罚款10000元的决定。该罚款决定,对倡导树立诚信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本是夫妻一场
离婚时应主动、坦白
诚信、实事求是地
列出全部财产
恶意隐瞒、转移财产
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终在财产分割上也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