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②、合伙企业出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③、独资企业出资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来源:基层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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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我妻子在我们结婚后出资10万元占股10%,与其他人一起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最近我发现妻子出轨,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得知她已经在我起诉离婚后、开庭审理前偷偷将股份转移给其他股东了,股权经过几年已经增值近5倍,可她竟原价转让了。
请问我如何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可以主张他们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吗?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解答】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主体为股东个人。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股权,且不需经得他人同意。虽然你们是夫妻关系,但是你妻子可以单独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
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妻子和受让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或者显失公平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事由,则你妻子和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并不违法。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该股权转让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你可以要求按照实际市场价格为标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你不能以你妻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经过你同意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因为股权转让的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包括配偶在内,即对于股权转让,公司法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夫妻共有的对象应当是股权的财产价值,而非股权本身,配偶不能依据婚姻法而逾越公司法的规定。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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