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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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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06 07:58 浏览量 : 5567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法律咨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来源:基层法官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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