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建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站!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谢保平律师:18601404123

固话:025-86600515

✉:2256254113@qq.com

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执业机构: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010729362

来访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1座2216室

※律师执业信息江苏省司法厅可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对方出轨或过错 > 2020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定是重婚吗?
2020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定是重婚吗?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09 21:53 浏览量 : 10163

离婚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

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

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当然,重婚的涵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得很明确,即“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来源:最高法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相关阅读:

丈夫和别的女人生了孩子,他算重婚吗?

【法律咨询】

丈夫和别的女人生了孩子,他算重婚吗?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解答】

首先,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最新的法律规定孩子满8周岁应该听从孩子的意见,你两个孩子都已经满8周岁,而且一直由你抚养照顾,孩子已经跟随你生活多年,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对孩子也不利,因此法院应该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你。

其次,你丈夫可能涉嫌重婚罪,你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建议你通过协商方式离婚,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1575172747478452.

cache
Processed in 0.006506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