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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是否生效,对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1-14 22:20 浏览量 : 5708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法律咨询】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是否生效,对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例:

李某(男方)与吴某(女方)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为紧张,2017年8月,双方协商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约定为:“双方约定于2017年11月底前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婚生子女抚养费1500元;二人婚后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归男方所有,剩余按揭款由男方每月自行支付;二人婚后财产现金10万元归女方所有等等。
之后,因各种原因致使双方未能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其诉请为: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1500元抚养费;三、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吴某答辩:一、同意与原告离婚;二、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三、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所以《离婚协议书》没有生效,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分割。


焦点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生效,对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法院观点

李某与吴某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应以双方是否登记离婚为前提,因为该协议属于附条件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该离婚协议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而所附条就是双方履行登记离婚的法定手续,取得离婚证方可认为男女双方履行了登记离婚的法定手续。李某与吴某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未取得离婚证,因此,并未履行登记离婚的法定手续,不符合离婚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婚姻法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来源:原创 郑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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