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夫妻已经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在这种情形下,若双方离婚,此时财产状况已然明晰,无需再商讨后续的离婚财产分割事宜。
但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夫妻之间没有上述约定的存在,那么明确何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成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前提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3)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4)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5)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9)夫或妻一方为军人的,发放到其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11)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 协商一致优先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且只有在协商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2.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人民法院在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例如,可以在财产份额上对女方适当多分,或者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判给女方。
3. 男女平等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歧视女方,不能认为女方收入不及男方,就应少分或者不分。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同时也应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
4. 给予补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 照顾无过错方
因以下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处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的“出轨”、“外遇”等概念,在法律上应被视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其能否对离婚财产分割产生影响,关键看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一般的婚外情基本不会影响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但在确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来源:原创: 德恒·律智团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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