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你侬我侬,互赠礼物。
分手后,赠予的礼物还能要回吗?
基本案情
小谢与小花经媒人介绍相识,了解后确立恋爱关系。
2020年2月14日,小谢以6888元购买一个太阳花钻戒送给小花,并正式进入谈婚论嫁阶段。
2021年2月14日,小谢购买一部手机,直接邮寄至小花处。
2021年5月20日,小谢购买一根项链和一个金手镯,价值31314元,作为结婚时的五金。
2021年七夕,小谢将之前购买的太阳花钻戒以旧换新折抵6666元后,以52000元购买了一个大钻戒和两个对戒。
后双方因彩礼等问题,小谢向小花提出分手。
分手后,小谢要求小花退回首饰等物品,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首饰:一个大钻戒、两个对戒、一个金手镯、一根项链、一部手机和一个太阳花钻戒。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小花返还小谢一个大钻戒、两个对戒、一个金手镯、一根项链,小谢支付小花6666元的太阳花钻戒抵扣款。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太阳花钻戒?
该案中,小谢为小花购买的一部手机和一个太阳花钻戒系小谢在双方恋爱期间表达感情而馈赠给小花的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故小谢要求小花返还上述物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彩礼五金?
小谢为小花购买的一根项链、一个金手镯、一个大钻戒和两个对戒,是基于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给付的,属于彩礼的范畴。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谢要求小花返还上述首饰,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6666还不还?
小花主张在购买大钻戒和对戒时,用太阳花钻戒折抵6666元,小谢应当返还给其6666元的意见,因法院已认定太阳花钻戒属于赠与关系,归小花个人所有,小花在返还小谢大钻戒和对戒时,小谢应返还太阳花钻戒对应的价值,故对其该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 梅海洋)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与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产,法律上视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而当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符合结婚习俗的财物,法律上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通俗来讲就是,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时,赠与一方要求返还的,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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