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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岁男孩】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2019.03.18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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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19-11-12 21:48 浏览量 : 5572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4民初**号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B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律师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C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24日生有一子名***。从2016年9月至今被告与原告完全处于分居状态,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名存实亡。唯一住房房贷一直由原告承担,分居期间原告照常平均每月交给被告约1万元,但是被告还不让原告在家吃饭,不主动说一句话,并阻止孩子与原告交流,故起诉要求离婚。考虑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请求判令孩子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及被告保管的20000元存款,请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由于原告存在严重家暴行为,要求原告赔偿被告10000元。孩子从小都是被告抚养照顾的,和原
告没有接触交流,原告在孩子很小的时候不顾及被告抱着孩子,将被告打的头破血流。孩子目前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服用中药调养,目前双方分居,孩子和被告、被告母亲居住在一个房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顾孩子和女方原则,女方分60%,男方分40%。抚养费按照原告收入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1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24日生有一子名***。婚后双方经常争吵,已分房居住多年。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共青团路派出所出具报警警情记录一份,载明:一、2014年6月16日10时28分来所报警称:其受到家庭暴力,其丈夫用工具钳击打其头部及右胳牌,拽其头发,导致其额头有两公分长伤口针,民警王海波,韦超对其拟作笔录,并告诫不得再对其妻子实施暴力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迫究其责任。做民事纠纷处理。二、2016年3月18日19时27分接110指令老公打我。民警韦超、陈科到达南京市雨花台区***,据报警人称老公打她。民警现场对打人的进行批评数育,其保证不再家暴。作纠纷处理。三、2018年3月9日21时07分接110指令:***家庭暴力,老公打我。民警唐兴华、吕宝庆出警至雨花***,经了解:报警人与其丈夫因为小孩与爷爷视频的事情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推搡,现要求与离婚。民警调处,告知可以通过法院起诉途径进行离婚。拟作其他家庭纠纷处理。2016年6月13日20:20分病历记载“半小时前头额面部外伤疼痛流血;额面部长约伤口……”。产生诊疗费约983元。被告并提供数张额面部受伤流血的照片证明该次受伤事实。2018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冲突,导致被告母亲右侧上锁骨额突骨折,右侧颌面部软组织肿胀等。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报警警情记录、照片、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被告所生子出生后,主要由被告的母亲帮助照顾患有重症肌无力,现病情已稳定。原告上一年度月收入约12000元左右,另有集中发放的两次奖金分别约为30000元、34000元。被告月收入约4500元。探望权双方均同意每周一次,具体为周五下午从学校接走,周六下午送回对方住处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又查明,1、原、被告2013年购得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住房一套(以下简称记在双方名下。购房款约1000000元,以原告名义货款660000元(300000公积金贷款、360000元商业贷款),截止2019年1月,尚有贷款本金约521000元未偿还。双方均认可房子现在价值1730000元,也均主张取得房子的所有权,为表示已方有履行能力,原告向法院账户打款600000元作为保证,被告向法院账户打款2000作为保证。2、原告名下定期存款1000元,存单在原告处,双方均同意原告向被告补偿5000元。3、原告申报被告处存款2000被告不认可,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还贷明细清单、房产证地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予以准许。结合被告提供的警情记录、照片、病历等证据,可认定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酌定原告向被告赔偿*******,孩子由被告抚养为宜。根据孩子的生活需要及原告的收入情况酌定抚养费4000元每月。探望权双方已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以原告名义贷款,为执行便利,判归原告为宣,从照顾女方利益考虑,酌定原告补偿被告650000。夫妻共同存款1000利息,双方已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分割200000存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所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年满十八周享有每周一次的探望权,具体为周五下午从学校接走,周六下午送回被告住处,被告予以配合。原告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元。
四、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套归原告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由A偿还。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A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税费由A承担,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折价补偿被告650000元;

五、原告名下的存款10000元及利息,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诉讼费用8750元,减半收取437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2275元,被告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闽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燕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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