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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财产分割】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2019.03.18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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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19-12-16 10:28 浏览量 : 10173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9.03.18结案)离婚南京律师谢保平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9)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苏州***公司员工,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室,现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国***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玄武区****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
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室房屋是双方
夫妻共同财产,B在一审要求依法分割房屋,而不是确定份额,一审法院仅确定双方按份共有,但双方现在无法共有房屋。在分割房屋时,应当适当照顾孩子和女方,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考虑。B对A实施家庭暴力,B应当对A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未查明B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A与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A直接抚养,B自2019年4月起每月5日前给付C
抚养费250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自2019年4月起,B每周六上午八时到A处接C探视,于每周日下午六时将C送到A处,A需要配合B行使
探视权;
四、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室(建筑面积77.5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归A所有,该房屋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项下贷款由A承担,A给付B补偿款70万元。(此款由A于2019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B60万元,另10万元用于折抵B应给付C2019年4月至222年8月的抚养费,A不再给付B。B在此期间不再另行给C然抚养费。)B于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七内搬离该房屋并将户口从房屋内迁出。B需配合A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屋项下尚未缴纳的物业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五、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纠葛;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A和B各负担226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钰

审判员       相媛媛

审判员      朱卫国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龙雯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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