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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家庭共同财产。他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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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1-08 07:05 浏览量 : 6228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案例】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家庭共同财产。他们区别?

承办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细致分析诉讼走向,及时阻断法院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的思维走向,引导案件向有利于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的方向发展。


【基本案情】

甲的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由于是外地人、年龄大等原因,贷款受限制。于是,通过家庭内部协商,甲的父母用甲的名义购房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购房和房屋装修均由甲的父母出资。后甲结婚,甲的父母把该房屋借给甲及甲的妻子乙居住,该房屋内其中一间房屋由甲的父母居住。婚后乙为了要在房产证上添加自己的名字,与甲不断吵闹,甲便瞒着父母在房产证上加上了乙的姓名。可是二个月之后,乙却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也初步认为,房屋产权证上既然登记了甲、乙双方的姓名,就应该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此,甲的父母找到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咨询如何保护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避免被甲乙在离婚时分割。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谢律师认为,该房屋虽然从一开始就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根据该房屋所有权的来源分析,真实所有权人应该是甲的父母。此所有权属性决定了甲未征得父母同意,瞒着父母在房产产权证上添上乙姓名的行为应属无效法律行为。在乙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简单的归结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武断。因为法院是根据现有的房屋产权的登记情况进行的,是在遵循法律规则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的,甲的父母如果想阻止法院将该房屋作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在法院对该房屋进行判决前,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甲、乙名下的法律事实依法予以变更,如果只是在甲、乙的离婚案件中找离婚案件主审法官纠结,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甲的父母经过思考,接受了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的意见。

为此,就全案的法律关系,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建议甲的父母:

1、以甲、乙双方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甲的父母为该房屋的真实所有人。

2、在起诉后,立即将上述起诉材料通报甲、乙离婚案件的主审法官,争取法院能对甲、乙的离婚案件中关于该房屋分割的内容中止审理。

3、争取使确认真实所有人的诉讼胜诉,再凭此胜诉结果,将该房屋从甲、乙双方的离婚诉讼案中分离出去,以保护甲父母的合法权益

甲的父母接受了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的建议。

于是,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收集了甲父母支付购房款的刷卡记录,以及装修该房屋的有关证据资料,迅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立案情况通报了审理甲、乙双方离婚案件的主审法官。

由于甲的父母与甲特殊的人身关系,审理甲父母提出的房屋确权案的主审法官、及审理甲、乙双方离婚案件的主审法官,对甲的父母所提出的房屋确权这一诉求,都很自然的产生了一些不利于甲父母的联想,即:甲的父母是否存在通过恶意诉讼侵害乙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对此,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意识到,必须消除两位案主审法官这方面的联想,进行正确地引导,使其认识到甲父母提出诉求为合法、合理,才能使甲父母在实现诉求过程中避免曲折、尽快地得到法院的支持。为此,安离婚姻律师团队这样设计了自己的工作思路。


第一,从法律的角度向法院阐明,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房屋产权争议,在法律上、及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是经常会遇到的。

第二,通过向法院阐明甲父母提起确权诉讼的直接原因,让法院理解甲的父母在此时提起诉讼的合理性、非恶意。合理性和非恶意的具体表现是,如果乙不提出离婚,甲的父母还不可能知道原先以甲名义登记的房屋,登记状况发生了变化。

第三,适度向法院承认,按照正常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一般行为规则,甲的父母用儿子甲的名义购房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不排除甲、乙双方以后能好好过日子,甲的父母也有可能将来不再对该房屋主张权利的可能性。但是同样地,基于正常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一般行为规则,如果甲、乙双方不能好好过日子,该房屋被作为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不仅在法律上是有很大不公正因素的,在一般情感范围以内,也是有悖社会生活的常规情理的。

第四,向法院陈述,乙在房产证增添上自己姓名的二个月之后,即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然我们不在房屋确权案件中进行评价,但是,这一现象我们也不能完全用孤立的眼光去看待的。

第五,向法院说明,现实生活中,一套房屋往往凝聚了一家人一辈子的奋斗和积蓄,所以,在法律上的框架内,正确处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更多的做到价值与价值主体之间的平衡,这个不是对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定,而是探究立法本意更高的要求。

第六,向法院表明,虽然甲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确权诉讼,但是,因为甲的父母存在对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疏于监管的问题,所以甲的父母也同意在适当的情况下,与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处理好该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由于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入情、入理、合法、客观的向法院阐述了对本案的看法,本案的审理工作,一直在朝比较顺利的方向发展。

【裁判结果】

经法院组织调解,甲的父母和甲、乙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该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为甲的父母,该房屋的分割问题从甲乙双方的离婚案件中分离出来。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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