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了有精神病的妻子,可以状告婚检部门吗?
因娶了有精神病的妻子而状告婚检部门,请求法院判令婚检部门赔偿其宣告无效婚姻诉讼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这类纠纷,关键是审查婚检部门有无过错。
如果在进行婚检时,女方并没有任何精神病症状,且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史,并在婚前医学检查表中亲笔签名,而精神病诊断主要依靠病人的病史和临床表现,在既无病史资料又无临床表现的情况下,婚检部门不可能作出精神病的诊断。
任何婚检机构也不可能到每个前来婚检者的家庭去调查其有无既往病史,故婚前检查与该无效婚姻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婚检部门没有过错,婚检者自述是否真实的风险应由婚姻当事人自己承担,故法院应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来源:最高法院
“娶了有精神病的妻子,可以状告婚检部门吗?”相关阅读:
丈夫隐瞒精神病结婚,女子状告民政局审查不严!最后法院这样判!
案例
2014年黄女士与丈夫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可不久后黄女士就发现丈夫精神有问题,且具有暴力倾向,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无端就要对黄女士进行一顿殴打。后经过了解,她才知道早在结婚前,丈夫就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病,且至今未治愈。
黄女士认为民政局审查不严,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此案经历几番波折后终于有了定论。终审法院认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据此,本案审查的是民政局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是否合法。至于黄女士与刘先生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则不属于本案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本案中,从民政局提交的现有证据看,黄女士与刘先生结婚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上述规定,民政局已尽到审查、询问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妥。
3、《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存在刘先生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政局依法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等有权的专业机构予以确定。本案中,黄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刘先生系智力残疾三级。对于该疾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黄女士既没有提交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交有权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诊断认定材料。此外,从现有证据看,刘先生明知其系智力残疾三级,却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告知民政局有关情况,黄女士也无据证明民政局了解有关情况。因此,黄女士以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为由要求撤销被诉结婚登记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6)辽02行终207号、(2016)辽0203行初41号、(2018)辽02行终286号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