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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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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3 19:40 浏览量 : 10810

双方离婚后,男方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

离婚后,男方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怎么办?

双方离婚后,男方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N万元。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当支持,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确有过错,且对男方构成精神伤害,故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女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视为一种精神伤害有待商榷,故不宜支持。请问哪种意见比较妥当?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杨立新教授认为,这种案件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是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配偶一方将本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为有亲子关系,使对方不明真相地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抚养,最终的结果却是抚养了非亲生子女。进行欺骗的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构成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

有观点认为,这种案件属于无因管理,因为存在没有法律的原因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这个事务就是抚养他人的子女。但无因管理必须是无“因”而进行管理,事实上欺诈性抚养关系在进行管理的时候,是有“因”的,即在他人的欺诈下,误将他人的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尽管是“误将”,但也是有“因”;有观点认为这种案件属于不当得利,被抚养人的法定抚养人当然是不当得利,但不当得利不能概括行为的性质,仅仅指出了行为后果的性质。我们认为,杨立新教授分析的颇为到位,只有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是一种侵权行为,才能够正确界定这种行为的性质。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而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应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来源: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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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起诉法院又不受理,怎么办?

【法律咨询】

我有个亲戚和他老婆离婚了,儿子归他前妻抚养,我亲戚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一年后他儿子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他们不存在亲子关系。经过司法鉴定,这孩子的确不是我亲戚亲生的,

但是法院认为法律没有赋予未成年人享有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为由驳回了诉讼。

后来我亲戚也起诉要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法院认为是重复诉讼,也被驳回了。

请问现在我亲戚该怎么办呢?

南京律师谢保平解答】

你亲戚可以分别做以下2件事:

1、就子女抚养这部分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确认你亲戚和那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因为你亲戚的情况属于当初没有查明的事实,法院会受理的。

2、以你亲戚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他前妻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并返还先前付出的抚养费。(但是这样不能否认你亲戚和那孩子的亲子关系。)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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