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抚养费具体包含的内容?除了抚养费,还可再主张教育费、医疗费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除了抚养费外,原告若再另行主张一般的医疗费或者教育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当出现重大疾病时,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问:抚养费确定的依据?
答:通常情况下,抚养费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子女的实际需求;(2)男女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来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年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其他收入等)的平均值。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
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一些当事人的收入也不断大幅提高,如果仍机械执行上述标准,可能会远超过子女的实际需要,偏离了抚养费制度的设计目的。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父母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抚养子女的义务,应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总体而言,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收入水平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金额。
问:抚养费确定之后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或者减少?
答:父母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虽然已经确定了抚养费的数额,但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从上述规定可见,抚养费增加需考量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父母有给付的能力;另一方面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因患病、上学成本增加等导致抚养费实际需求超过原定数额。一般情况下,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需要较大的时间跨度;而患病、上学成本增加等,则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以及父或母的给付能力而定。
虽然增加抚养费的情况居多,但也不乏存在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形,例如抚养人因工作、身体等发生重大变故,无力履行原定抚养费的数额。但是,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的减少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利益,所以在确定减少抚养费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标准来执行,如前所述,不能因为父母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抚养子女的义务,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问:一方拒绝让对方探视能否成为另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答:抚养费和抚养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探视权受到侵害不能成为其拖欠抚养费的理由。同时,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与其联系、会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