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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争8000万财产,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帮助A先生妥善处理了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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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1-11 13:05 浏览量 : 8904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案例】离婚夫妻争8000万财产,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帮助A先生妥善处理了离婚问题。

A先生和B女士离婚,第一次诉讼聘请的是南京另外一位有名的离婚律师,可第一次诉讼结束后,A先生对该律师的代理十分不满,随后慕名找到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安离婚姻律师团队仔细审查了A先生的材料,由于A先生的案情比较复杂,涉及财产较多,谢律师除了详尽地为A先生进行分析之外,还精心书写了一份完善的办案提纲。A先生查阅了之后对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的办案思路十分满意。

于是开始正式启动诉讼程序。

立案后不久,A先生十分着急地联系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并告诉安离婚姻律师团队他遗漏了一个重大案件事实,A先生曾经给B女士写过一份保证书,大概意思是如果A先生做出不忠于B女士的事,则离婚时A先生要净身出户。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十分平静且信心十足地告诉A先生法院是不会支持B女士的请求的。

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认为自己有必要同A先生见面再沟通一下案情,商议一下诉讼方案,交代一下法庭注意事项。于是安离婚姻律师团队与A先生约定了时间再一次共同沟通案情,A先生又详细介绍了和B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两套房产共计价值1500万、两个与他人合股的公司,一个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一个公司注册资金7000万、存款若干、车子两辆,一辆奔驰、一辆凯迪拉克。A先生希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是房子可以每人一套、车子可以一人一辆,但与他人合股公司的股份,不希望女方参与经营,要归自己所有,A先生同意向女方支付相应补偿款。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根据A先生的财产分割要求,推进代理工作,并告知A先生按照律师的建议准备诉讼材料。

庭审中,B女士想利用A先生急于离婚的心理,以不同意离婚为策略以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当在庭审中B女士提出不同意离婚的时候,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庭前准备的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就派上用场。

B女士眼见拖延无望,就提出A先生有外遇的证据,意图让A先生净身出户,由于庭前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对B女士的“杀手锏”,A先生气定神闲,完全没有庭前与谢律师沟通时的紧张。B女士要求分割公司财产和股份,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用庭前准备好的证据材料阻止B女士的诉讼要求。B女士提出A先生有与他人同居要求A先生对B女士精神损害赔偿50万,安离婚姻律师团队首先抗辩A先生没有与他人同居,即使有B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也过高。

B女士庭审还提出A先生有存款几百万,为了减少A先生的损失,谢律师向法院申请查询对方B女士名下的财产情况,查询到B女士名下有存款近两百万,这样一来便大大减少了A先生需支付给B女士的补偿款。B女士还要求A先生提供工资流水,A先生由于特殊原因不方便提供,安离婚姻律师团队通过诉讼技巧帮助A先生处理了此事。

经过几次开庭,B女士对财产分割要求越来越接近事实,最后,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终于在合适的时机以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帮助A先生妥善处理了离婚问题。

申明:由于涉及当事人隐私,内容有所改动。


附判决书:【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案例】离婚夫妻争8000万财产,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帮助A先生妥善处理了离婚问题。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苏民初号

原告****男***年*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住南京市栖*******号**室,现住南京市江宁区*******号***幢**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律师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南京市栖霞区***********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现已成年。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矛盾,感情直不和。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也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双方已分居三年之久。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律效力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对南京市江宁区*******号****花园****室房屋所占有的份额归原告所有,三、原***、被告****对南京市栖霞区**********室房屋所占有的份额归被告所有;原告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号***号楼户房屋不再主张权利;四、原告***名下对*****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给案外人工程有限公司1%股份的行为不再主张权利;五、原告应给付被告财产折价款275万元,此款由分别于2019年8月31日前、2019年10月31日前、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50万元、25万元、200万元;

六、原、被告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股份、股票、基金等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

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承担,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七、案件受理费26740元,减半收取1337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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