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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如何认定?试管婴儿离婚时应该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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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2 16:05 浏览量 : 13338

2020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如何认定?试管婴儿离婚时应该判给谁?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如何认定?试管婴儿离婚时应该判给谁?

在现代的医疗技术条件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授精(母体内受精)与试管婴儿(母体外受精)。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受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

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的子宫内,这种方法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一般不会产生质疑。而“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其法律地位难免会产生疑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的精神,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辅助生殖技术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无可质疑。

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亲。而且一经丈夫同意,经过人工授精技术生育了子女,这种同意和认可是不能反悔的,因为孩子已经出生,对于既定事实不容反悔,否则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精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来源: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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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绝育妇女抚养权纠纷案。

被告小A(女)与原告小B协议离婚后,两人仍想共同生育属于两人的子女,于是以夫妻名义到医院,由小B提供精子,继续进行试管婴儿治疗,最终成功生育一名男婴。

此前,二人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过几次试管婴儿治疗,但都没能成功怀孕,后来小A切除了双侧输卵管。

孩子出生后大部分时间都由小B抚养,后小B再婚又有了一个孩子。

2017年3月,小A在没有通知小B的情况下,将正在幼儿园上学的儿子带走。小B与小A为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产生纠纷,小B将小A起诉到法院。

此案在审理中,双方均称自己有抚养能力,小B名下有一家公司,他在上海、苏州都有自己的房子,小A则表示自己有固定住处,月收入有4000元,也有抚养儿子的能力。 

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认为,从法律层面上,应认定原、被告所生之子是双方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孩子,但小B另与他人生育了子女,而因小A已切除输卵管,已无法正常怀孕生育,且又无其他子女,因此应优先考虑由小A抚养。最终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小A并随其生活。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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