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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网 > 离婚案例 > 【14岁女孩】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2019.07.05结案】
【14岁女孩】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2019.07.05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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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19-12-18 21:12 浏览量 : 4351
V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案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14岁女孩抚养权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
被告:B,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回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室。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A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1999年8月16日于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4月12日婚生女C出生。被告自2005年至2014年期间没有工作,仅靠原告一人收入勉强度日,2014年后被告有了收入,依然未承担家庭的责任与义务。2008年被告曾因家庭琐事严重殴打原告,致右肘关节疼痛至今,2017年10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原告致全身多处挫伤青紫。原被告关系恶化至极点,形同陌路。原被告分房而居,十多年没有任何夫妻生活。原告找被告协商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要等女儿成年之后,且仍未就婚姻关系如何改善表态,证明被告也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生女从小由原告抚养且因是女孩,由原告抚养更为合适。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B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1997年相识,原系师生关系,1999年8月16日登记结婚。2005年4月12日双方生育一女C。
2017年10月23日,原告曾就诊于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病史录中载明,左膝盖可见淤青,全身多处可见青紫。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巡特警大队三牌楼警务工作服务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2019年2月1日14时29分,民警到**室,无人在门口,敲门后报警人A开门,其称自己与丈夫B有纠纷,对方刚才在门口敲门,现已离开。报警人称以前B打过自己,现在自己已经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一直联系不上对方。报警人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民警告知注意保护自身,有情况及时报警,报警人表示明白。后报警人的丈夫B也拨打110报警,民警联系其,B称自己未打过A,只是推了她。民警告知其家庭纠纷协商处理也可以通过法院走诉讼程序,不要有违法过激行为,其表示明白。
庭审中,原告自称A自出生后随原、被告居住在原告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室的单位承租房内生活。原告自称被告自2019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目前系南京某大学教师,自认平均年收入100000元。原告明确无共同财产需要本案处理。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性格不合,缺乏沟通,双方之间互显陌生,致矛盾积压已久。本次诉讼过程中,双方并未意识到各自处理婚姻问题的不足,反而发生冲突,造成双方不信任感不断增加,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采用消极的态度面对婚姻,本院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却已破裂,为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准予离婚。
关于抚养权问题。本院认为,首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离婚后,无论C随哪一方生活,都不影响另一方对C爱的给予和付出。其次,父母双方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业人八上山益,结合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的角度出发,妥善协商,以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二次伤害。但本案中,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发生冲突,并未通过妥善的方式解决,双方缺少基本的沟通与交流,也未充足的考虑到婚生女的身心发展,双方都应反思各自的不足之处。最后,婚生女从小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有较稳定的工作及收入,且诉讼期间,被告采取消极躲避的方式,相比较而言,为了维护婚生女生活、学习环境的稳定性,尊重婚生女本人意愿的前提下,本院认为婚生女C随原告生活更适宜。
关于抚养费问题,本院旨在给予未成年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依据孩子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考量,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C抚养费2000元。被告享有对C的探视权,原告应予以协助。
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C抚养费20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被告B享有对C的探视权,原告A应予以协助,具体探视方式:每月第二、四周的周9:00至C住处接,周日1800前送回C住处。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余敏
人民陪审员    鹿立新
人民陪审员    尤胜玲
二0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悦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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