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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涉外离婚(香港)离婚判决书【2018.08.17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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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19-11-20 18:35 浏览量 : 4912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和香港人离婚【安离婚姻律师团队亲办、2018.08.17结案】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在南京市*****室,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9**年*月*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汉族,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1月10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2月8日,本案普通程序延期审理6个月,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A与B离婚;2、婚生子C由B抚养,A给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A系大陆人,B系香港人,双方于2014年5月10日在香港登记结婚,2015年2月5日生一子C。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自2016年2月7日大年夜大吵之后开始分居至今。A曾于2016年10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B离婚,后考虑到孩子年幼,再给彼此一个机会,故于2017年2月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此后双方仍无法和谐相处,矛盾不断,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判决支持诉请。
B辩称,虽然双方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2017年2月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A也于2017年2月向法院申请撤回要求与我离婚的诉讼请求,但是双方彼此缺乏信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在同意离婚。我2018年7月从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同年9月去香港读硕士研究生,小孩随我去香港上幼儿园,双方《婚内财产协议》约定A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200元至1500元,但是小孩在香港上学后,每年学费、生活费共计需要10万元,要求实离婚后每年给付小孩抚养费5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A母亲住南京市***,B母亲住南京市****,系邻居。2013年12月经双方母亲介绍,A与B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因B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持有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双方于2014年5月10日在香港注册结婚,2015年2月5日生一子C。恋爱及婚姻初期感情较好,后因B在校读书、A已经工作,双方所处环境不同,加之与对方原生家庭的相处以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实曾于2016年10月2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B离婚,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和好,于2017年2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1份,同年2月10日A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此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双方于2017年8月分居至今。A2017年8月8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B离婚,B表示同意离婚。
另查明,2017年2月8日,A(甲方)与B(乙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1份,对婚内财产、子女抚养、共同债务、家庭开支等进行了约定。协议内容为:

“甲乙双方于2014年5月10日在香港登记结婚,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意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1、甲方、乙方同意截至2017年2月4日止,甲方名下的所有的婚前、婚后财产全部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婚前卖房的剩余款、甲方进行投资理财的收益、甲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所有收益、甲方向父母的借款、甲方和乙方结婚的份子钱等等。2017年2月4日以后,甲方取得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投资的收益、获得赠与等等全部归甲方所有。
2、甲方从上述财产中支取人民币拾万元(¥100000)作为双方共同儿子C的幼儿园的上学费用,专款专用;甲方从上述财产中支取人民币拾万元(¥100000)交由乙方自由支配。甲方名下的卡
X62xx206中国光大银行卡可以自由使用后,甲方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账户汇入人民币拾万元(100000)2017年5月31日前向女方账户汇入人民币拾万元(¥10000如果甲方有一期不给,甲方应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
3、除甲方支付的人民币拾万元幼儿园上学费用外,儿子C的抚养费由甲方负担,甲方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每月1200元至1500元。甲乙双方约定,如果物价飞涨甲方支付的抚养费远远无法满足儿子C生活教育开支,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甲方不得以本协议约定的已经支付的拾万元教育费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增加抚养费的义务。如双方离婚,儿子C的抚养权归女方。
二、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
1、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2、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家庭开支的约定:
在乙方找到工作前,甲方每月提供人民币肆仟元(¥4000)作为家庭成员的共同开支,乙方找到工作后,家庭开支由双方共同承担。
五、对于离婚的约定:
此协议签订后,如果双方离婚,不论何种原因、不论甲方还是乙方提出离婚、不论通过协议还是诉讼的方式,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均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六、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七、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对上述协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B认为该份协议系以离婚为前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要求依法分割《婚内财产协议》第一条第1项中约定归A所有的财产。A认为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约定,该约定中含有自己父母放在自己股票账户里炒股的钱,自第一次离婚诉讼撤诉后,已经从中拿出20万元给B了。B承认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收到实A付的人民币20万元。

在2018年4月9日开庭审理中,B自报年收入为8至10万元,因B将于2018年9月携子C到香港上幼儿园,要求离婚后在暑假集中探视C一段时间,要求抚养费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每月给付1200元。B认可实年收入情况,愿意A离婚后在暑假集中探视C,要求A离婚后每年给付小孩抚养费5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明,《婚内财产协议》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A与B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后未能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均认为夫妻关系无和好可能,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尊重双方当事人对自己婚姻做出的处理意见,准予双方离婚。
《婚内财产协议》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签订协议时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份协议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该份《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签订上述协议的时间在第一次离婚诉讼过程中,后实撤回起诉,上述协议的签订目的旨在维持和改善婚姻关系,而不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故对B提出此次签订协议系以离婚为前提,显失公平,要求依法分割《婚内财产协议》第一条第1项中约定归ト实所有的财产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婚生子C随A共同生活。A已按照协议约定给付C幼儿园教育费10万元,根据其年经济收入8至10万元及B将于2018年9月携子C到香港上幼儿园的情况,酌定A每月给付C抚养费2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A与C系父子关系,离婚后实享有探视C的权利,实与B根据C将赴香港上幼儿园的情况,愿意A于每年暑假集中探视C,本院对双方关于探视问题的处理意见予以采纳。A于每年C暑假放假之至B处接C探视一个月,探视期满负责将C送回B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A与B离婚。
二、双方未成年儿子C由B直接抚养,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暑假放假的第一日至第三十日探视C,由B负责从B处接出C,探视期满再送C回B处。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孙金凤

人民陪审员杨锦强

民陪审武区人民陪审芬

二0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娅娜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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