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女,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南京*****有限公司职工,住南京市****幢***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均系北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南京***有限公司职工,住南京市********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自2018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其18周岁时止,每年1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此款汇入***账户(2018年抚养费于2018年5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不能按期支付抚养费,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30%违约金(以欠付抚养费为基数),今后若***发生重大疾病(一次单笔5000元以上),凭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半承担。
三、被告***享有婚生女***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原告***与被告***协商确定。
四、位于南京市*****幢***室房屋赠予婚生女****,原告***有权为了**的学习将上述房屋更换为其他学区房。更换的学区房所有权及更换房屋的差价归**所有,如原告**侵犯**的房产权益,被告***有权向原告**主张违约金50万元。
六、原告**与被告**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归各自负责。 七、本案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12120元,由原告**承担240元,被告**承担1188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李燕
人民陪审员金茂林人民陪审员
吴晓民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焱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