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13民初**号
原告:庞某,女,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律师,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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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某与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庞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婚生子王俊喆由庞某抚养;2、王某协助庞某将王俊喆户籍迁至庞某处;3、王某自2018年9月起、按月支付王俊喆抚养费2000元;4、王某支付自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王俊喆的教育费51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王某负担。事实和理由:庞某与王某于2012年12月7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子王俊喆七岁前由庞某抚养,教育费由王某负担,王某每月支付1000元费用,王俊喆七岁后的抚养问题双方再行协商。但王某自2014年5月后就一直拖欠每月1000元的费用未付。现双方就王俊喆七岁后的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因户籍问题造成王俊喆在上学时出现诸多问题。2018年9月,王俊喆开学后物价及学费辅导班费用上调,为保障王俊喆接受与其他同学同等合理教育的权利,要求王某在原费用基础上增加1000元。
诉讼中,庞某申请撤回对上述第3、第4项诉讼请求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王某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俊喆于2009年12月2日出生。2012年12月7日,庞某与王某登记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王俊喆户籍属王某,监护权七岁前由庞某监护,七岁后双方商定再作决定以后孩子受教育所在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庞某陈述:王俊喆目前与庞某一起生活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王俊喆出生后就一直与庞某生活,从未与王某一起生活过。
本院认为:结合庞某提供的材料及王俊喆意见,王俊喆长期随庞某生活,现王俊喆已满七周岁,庞某要求王俊喆由其抚养,依法予以支持。至于王俊喆户籍事宜,非本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俊喆由庞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0元(已由庞某预交),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海涛
书 记 员 梁 迦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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