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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借款超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且没有配偶签字,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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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23 08:46 浏览量 : 11129

周某1与周某2、任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3民初*号

原告:周某1,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律师,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2,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任某3,女,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律师,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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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任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律师,被告任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某2归还借款本金27.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5月12日起以27.5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任某3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周某2、任某3负担。事实和理由:其通过他人与周某2相识后,自2010年起,便多次向周某2出借款项。2015年,周某2开始拖欠借款,其遂要求周某2出借了借条。后经对账,周某2于2017年5月12日向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款27.5万元用于生活开支,借款期限一年,从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前面借条作废。同日,双方另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周某2曾于2017月5月12日借款27.5万元,至此协议签订之日未能足额归还27.5万元;周某2同意自2017年5月31日起,每月31日前偿还0.78万元,直至还清;若周某2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其有权要求周某2一次性归还未还款项,并支付自2017年5月12日起的借款利息,利率按每月1%执行等。此后,周某2分文未还。周某2与任某3为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双方生活开支,故任某3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离婚借款超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且没有配偶签字,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被驳回

周某2未予答辩。

任某3辩称,1.其与周某2于2017年4月26日离婚,借条形成于双方离婚之后,故其被告主体不适格;2.周某1未提供银行流水,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即便真实,从借条内容无法推断出借款形成于其与周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即使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条上并无其签名,其也不认识周某1、对借款也不知情,借款金额较大,已明显超出家庭日产开支,周某1未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综上请求驳回周某1的诉讼请求。

根据周某1提交的借条、还款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周某1诉称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周某2与任某3于2006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24日离婚,2010年7月15日复婚,2017年4月26日离婚。

本院认为,现无证据表明周某1与周某2之间的借款存在违法情形,故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周某2未按约还款,已经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周某1有权依据周某2出具的借条、还款协议书要求周某2归还借款27.5万元。周某1主张的利息支付标准,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借条、还款协议书均只有周某2一人签字,且借款金额也已经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周某1未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其主张任某3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1归还借款27.5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27.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周某1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1元,申请费2070元、公告费300元(以实际支付为准),由周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丽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应丽燕

书 记 员 华 菁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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