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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态度坚决,多次诉讼终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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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3-03 05:24 浏览量 : 6388

刘某与许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311民初*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居民,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许某1,男,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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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1离婚;2.婚生子许某2由被告自行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恋,同年12月19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证书,2009年生育一子许某2。原被告自结合家庭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二人争吵。特使原告无法容忍的是,被告不关心照顾家庭日常生活。无奈原告于2016年8月份向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在庭审程序时考虑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到破裂地步,最终判决不准离婚。多月过后,被告还是以往那样不照顾家庭日常生活,及不珍惜夫妻间感情。原告觉得双方婚姻无和好希望,故诉至法院。

许某1未作答辩。

离婚态度坚决,多次诉讼终获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许保玲与被告许某1于××××年××月××日经登记结婚,同年12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农历11月27日)生一子取名许某2。2016年8月3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苏1311民初4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刘某与许某1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许离婚。原告刘某在2016年8月31日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许某1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原,被告双方感情未能得到有效改善,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与被告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本院结合子女生活、学习现状,判决许某2由许某1抚养为宜,原告刘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1离婚;

二、婚生许某2由被告许某1抚养,原告刘某自2017年8月起按500元/月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当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付清当期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梦源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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