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领取结婚证之前,以女方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几年后双方感情恶化,女方起诉离婚并主张该房产为她的婚前房产。
男方对购房的时间和出资证据记忆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经过艰苦努力,根据男方提供的片段线索,在男方众多的银行卡的几年间的厚厚的交易流水中最终找到出资证据。
最终女方在男方充足的证据面前,最终放弃了自己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完全按照男方提出的合理方案调解离婚。
判决书原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0105民初1**号
原告A,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
**公司职工,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 (实习),均系北京** (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
**公司职工,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归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8年
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其18周岁时止,每年1月
30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此款汇入C账户(2018年抚养费
于2018年5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B不能按期支付抚养费,
原告A有权向被告B主张逾期付款30%违约金(以欠付抚
养费为基数),今后若C发生重大疾病(一次单笔5000元以
上),凭票据由原告A与被告B各半承担。
三、被告B享有婚生女C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和方
式由原告A与被告B协商确定
四、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室房屋赠予婚生女C,原告A有权为了C的学习将上
述房屋更换为其他学区房。更换的学区房所有权及更换房屋的差
价归C所有,如原告A侵犯C的房产权益,被告B有权向原告A主张违约金50万元
五、原告A与被告B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无纠葛
六、原告A与被告B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归各自负责
七、本案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12120元,由原告A
承担240元,被告B承担1188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
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李燕
人民陪审员 金茂林
人民陪审员 吴晓民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焱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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