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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江苏- 南京

执业机构: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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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一审律师离婚判决不满意,二审找到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如愿
编辑 :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1-10 19:16 浏览量 : 8072


甲女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甲女和乙男离婚,但夫妻共同的房屋按份共有,各自50%,且虽然平时家庭生活支出都由女方负担,男方不承担家庭任何支出,但是一审判决离婚时,居然查到男方名下没有任何存款可供分割。因此甲女对一审法院判决的结果十分不满,尤其是对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后还共同共有这一点,因为这样的话即使离婚了也还要与对方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

甲女弃用一审律师,慕名找到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在安离婚姻律师团队的努力下,二审法院对一审予以改判,不仅夫妻共有的房产归甲所有,甲付给对方补偿款,甲还另外多分得近10万元(房屋扣除贷款后价值160万元,女方只要给对方70万元,而且其中10万元一次性抵扣三年的抚养费),甲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案例】当事人对一审律师离婚判决不满意,二审找到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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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入:吴洁,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A女因与被上诉人B男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

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

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位于

南京市玄武区***房屋

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A女在一审要求依法分割房屋,而不是确

定份额,一审法院仅确定双方按份共有,但双方现在无法共有房

屋。在分割房屋时,应当适当照顾孩子和女方,一审法院对此未

予考虑、B男对A女实施家庭暴力,B男应当对A女进行精神损

害赔偿。一审未查明B男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子以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A女与B男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A女直接抚养,B男自2019年4月

起每月5日前给付C抚养费250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

时止

三、自2019年4月起,B男每周六上午八时到A女处接C

探视,于每周日下午六时将C送到A女处,A女需要配合

B男行使探视权

四、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建筑面积77.5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归A女所有,该房

屋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项下贷款由A女承担,A女给付B男补

偿款70万元。(此款由A女于2019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B男

60万元,另10万元用于折抵B男应给付C2019年4月至

2022年8月的抚养费,A女不再给付B男。B男在此期间不再另

行给付C抚养费。)B男于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七日内搬离

该房屋并将户口从房屋内迁出。B男需配合A女办理房屋解押手

续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屋项下尚未缴纳的物业费由双方各

半负担

五、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无其他纠葛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A女和

B男各负担226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

元,由A女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钰

申判员相媛缓

申判员朱卫国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宋龙雯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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