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281民初**号
原告:朱某,男,**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余福,兴化市**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女,**生,汉族,住兴化市。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余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199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生一男孩取名朱世勇,现年21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4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在2017年依法申请被告失踪,业经审理以(2017)苏1281民特11号判决确认在案,据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遂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赵某未举证、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生一男孩取名朱世勇。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于2007年4月离家,至今未归,原告曾向本院申请宣告被告失踪,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判决宣告被告赵某失踪。现被告至今仍下落不明,原告遂提起离婚之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2017)苏1281民特1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婚前基础不牢,婚后也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自2007年4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双方长期分居,互无联系,彼此不尽夫妻义务,结合本案案情,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所生子女已成年,故本案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因被告未到庭,故本案中暂不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24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行号:104312**3)。
审 判 长 谢俊成
人民陪审员 胡兆鑫
人民陪审员 翁 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霏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微信:1860140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