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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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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7 14:29 浏览量 : 10972

韦某与杨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8民初**号

原告:韦某,女,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第三人:邱律师,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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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某与被告杨某、第三人邱律师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律师、被告杨某、第三人邱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转让姑苏区梅花新村房屋的行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1为: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转让姑苏区梅花新村房屋的行为,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名下。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11月向原告借款25万元后未按承诺日期还款,原告诉至姑苏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执行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告于2019年3月7日将其名下唯一的姑苏区梅花新村房屋无偿转让给第三人,被告与第三人系母女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无偿转让房产,致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其行为实属恶意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杨某辩称,不承认撤销权,我仅有这一套房屋,且我父母均居住在内,对于原告的债权是认可的,我将涉案房屋过户给第三人也是为了要做银行贷款,把贷款的钱还给原告,但是因第三人尚在念书,无法贷款。第三人是我的女儿。我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分期支付欠款,我生意亏损,经济困难。

第三人邱律师述称,被告是我的母亲,我知道原告可以帮我做贷款,但最终没有办理下来。我知道被告欠了原告的钱,希望原告可以给我方一定时间归还,双方协商解决。

离婚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原告韦某依法提交了(2019)苏0508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2019)苏0508执3403号执行告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杨某、第三人邱律师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房屋坐落于苏州市姑苏区,产权登记建筑面积85.51平方米,2004年4月填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登记在杨某名下。2019年3月7日,杨某与邱律师签订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邱律师,房屋价款为3万元。2019年3月8日,苏州市姑苏区不动产权属登记至邱律师名下。

韦某与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于2019年7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某归还韦某借款25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履行判决义务,韦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实际执行到位4983元,剩余24759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审理过程中,杨某、邱律师归还了韦某3.5万元。杨某陈述,涉案房屋原系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4、5月份其与丈夫登记离婚,协议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由其给付男方一半的房屋作价款。

本院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本案中,杨某作为韦某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邱律师转让其所有的涉案房屋,邱律师对此亦为明知,从而对债权人韦某造成损害,使其债权实现不能。原告韦某要求撤销杨某、邱律师关于苏州市姑苏区不动产转让行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该行为撤销后,涉案不动产权属应恢复登记至杨某名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杨某将苏州市姑苏区不动产权属出售给第三人邱律师的行为。

二、被告杨某、第三人邱律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苏州市姑苏区不动产权属恢复登记至被告杨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被告杨某、第三人邱律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韦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凌 晨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艳婷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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