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1与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4民初**号
原告:陆某1,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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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某1与被告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上海市XXX室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的占有使用费42,000元。审理中,因被告于2019年8月5日已经搬离房屋,故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女儿系夫妻关系,自2018年开始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目前在法院起诉离婚。原告女儿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但是被告及其父母长期居住于涉案房屋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离,但是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原告夫妻购买,系原告所有的房屋,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占有使用该房屋的行为已经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张某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2年12月4日,上海市龙漕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为许艾黎、陆某1、陆某2共同共有。
2013年8月,张某与陆某1女儿陆某2登记结婚。2018年两人发生矛盾,2019年1月底陆某2搬离涉案房屋,张某居住于涉案房屋。2019年8月5日,张某搬离涉案房屋。
另查明,2019年1月,陆某2至法院起诉张某要求离婚[案号:(2019)沪0104民初10729号],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2019年6月10日,法院判决对陆某2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不动产登记簿、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陆某1作为涉案房屋权利人之一,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被告张某作为涉案房屋另一权利人陆某2的配偶,居住在涉案房屋系出有因,虽现在两人夫妻关系出现问题,但经法院判决两人并未离婚,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被告已经搬离涉案房屋,原告要求支付被告支付原告女儿走后被告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费用,不符合公序良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陆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陆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向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谯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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