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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签订的离婚协议,事后反悔,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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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离婚姻律师团队

时间 : 2020-02-18 07:39 浏览量 : 13565

金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4民初**号

原告:金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律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重要声明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究。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已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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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律师、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上海市徐汇区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归金某某所有,并要求周某某配合金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事实和理由:金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2005年12月19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为金某某、周某某共同共有,离婚协议约定系争房屋归金某某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另外两套房屋归周某某所有。离婚后金某某多次要求周某某协助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但周某某均予以拒绝。

周某某辩称,其为了争夺女儿金某1的抚养权在一时冲动下答应了金某某关于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等意见,现其对当时的约定后悔了。金某某与周某某婚后经济都是分开的,另外两套房屋均是周某某自行购买,金某某并未出资。系争房屋系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XXX弄XXX号房屋动迁而来,动迁时金某1作为独生子女对系争房屋的取得也有贡献,故金某1也应是系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周某某不同意金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时冲动签订的离婚协议,事后反悔,法院不支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金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上海市徐汇区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于2004年5月13日登记权利人为金某某、周某某。金某某与周某某于2005年12月1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是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田林14村XXX号XXX室和松江区洞泾镇洞乐路的房子归女方所有,没有共同债务(如有个人债务,谁的债务谁还)。……”目前系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系争房屋房地产权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周某某现表示其对2005年12月19日签署《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予以反悔,但其未能举证证明该《离婚协议书》系在其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署的,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对该《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周某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予以履行。对于金某某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周某某配合其办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办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费用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票据各自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徐汇区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金海昌所有,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金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票据各自负担。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艳菊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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