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与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民初**号
原告:姜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戴某1,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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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戴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被告戴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儿子戴某2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为单位同事,于2013年11月自由恋爱,于2014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17年10月30日生育儿子戴某2。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三观不合,且被告有嗜酒喜好,对家庭儿子不尽义务。另外,被告婚内出轨,与单位女同事关系暧昧,与第三者有开房情况。2019年5月中旬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基于被告的行为,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戴某1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生育情况及分居情况属实。被告婚后不存在出轨行为;被告因工作需要偶尔应酬喝酒,但不存在酗酒。被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且从有利儿子成长角度考虑,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同事,后自由恋爱,双方于2014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17年10月30日生育儿子戴某2。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原告怀疑被告出轨以及其他工作、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夫妻矛盾。2019年5月中旬起,原、被告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籍信息、微信往来等证据以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在出现夫妻矛盾之后应积极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化解矛盾。从现有证据看,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某要求与被告戴某1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皓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春萍
安离婚姻律师团队: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部主任,12年离婚案件经验,擅长处理离婚大额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争议等疑难问题,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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